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频率使用,适应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通信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促进相关无线电产业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号)。


【通知原文】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现就加强和规范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和5800MHz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且仅限在室内(不包括在汽车内)使用;58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发射设备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实现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5250-535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且不得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TPC范围应不小于6dB;如无TPC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较附件所列的相应限值再降低3dB。

为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频率兼容共存,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2中所列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

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GB 15629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五、设置、使用无线局域网接入点(AP)、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以及点对点传输的无线电台(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一)部署于室外环境;

(二)工作在24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20dBm;工作在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30dBm。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台(站),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相关无线电台执照等事项的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相关无线电台执照等事项的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七、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3km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禁止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无线电台(站)。

八、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九、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相同或者相邻频段内的其他合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工作在24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

十、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者国家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一、2400MHz和5800M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当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三、2023年10月15日起,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须按照本通知所列技术要求执行。

十四、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

  (下载路径:https://www.miit.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226211233/attach/20219/d125301b13454551b698ff5afa49ca28.pdf

 2.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下载路径: https://www.miit.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226211233/attach/20219/838518e8b3c64a11b5c14bf89e2b3667.pdf



【官方权威解读】

为推动《通知》落实,工信部官方对有关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自2002年起,为适应无线局域网、蓝牙、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无线通信技术和应用在我国的发展,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陆续发布了2400MHz、5100MHz和5800MHz等3个频段的无线电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使用上述频段的无线电设备量大面广,大部分由公众用户使用,少部分在行业中应用,需要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场景修订管理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达到加强管理和方便用户的双重目的。二是无线局域网、蓝牙等产品更新换代加速,多天线和波束赋形等新技术被大量应用,在提升通信性能的同时,也改变了空口技术特性,相关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需要及时修订。三是5G、北斗、车联网等无线电系统陆续广泛部署,所使用的频率为无线局域网、蓝牙等设备的相邻频段,为避免其受到大量使用的无线局域网、蓝牙等设备的有害干扰,需修订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设备的技术指标,以提高相关无线电系统之间的频率兼容共用水平,促进频率资源高效利用。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以及制定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举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保障现有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同时兼顾了修订的相关无线电设备技术指标所带来的一定成本。

制定工作于2019年启动:一是广泛调研国内外相关情况,开展同、邻频段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研究,组织射频技术特性测试、验证等工作;二是2021年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召开多次产业界专题协调会,对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三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对《通知》进行完善。


(三)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有哪些典型的无线电系统和设备?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为多种无线电业务的共用频段。其中,2400MHz和5800MHz频段也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者设备均不能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且工作在24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通知》明确将2400MHz频段规划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WiFi)、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将5100MHz频段规划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WiFi)等无线电通信系统,仅限于室内(不包括汽车内)使用;将5800MHz频段规划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WiFi)、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无线电通信系统。此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微功率短距离设备)要求,F类和G类通用微功率设备分别可以使用2400MHz和5800MHz频段。

近年来,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持续增长,设备种类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广泛用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以无线局域网/WiFi、蓝牙等设备最为典型,占使用上述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的90%以上,涉及移动通信终端、家用电器、智能车载、智能穿戴、医疗保健等消费类电子产品;此外,部分设备还用于视频传输、点对点通信等行业应用。


(四)相对于此前发布的相关频段管理规定,《通知》作出了哪些调整?出于什么考虑?

《通知》共14项条款和2个附件,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在管理政策方面。一是明确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考虑到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巨大,且多以消费类电子产品为主,为方便用户,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仅要求设置、使用功率等级较高的室外无线电台(站)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其他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二是新增IPv6协议有关要求。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 IPv6流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具有公网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三是明确行业管理要求。考虑到部分行业部门的特殊需要,新增了“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还应当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四是对上述频段无线电干扰协调和需要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等事宜进行了规范。

在技术要求方面。一是新增多天线技术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局域网)逐步引入了MIMO、波束赋形、MU-MIMO(多用户MIMO)等无线新技术,改变了空口特性,特别是多天线设备的射频技术特性较以往发生了明显变化,增加了合成增益和赋形增益的计算方法(见《通知》附件1)。二是完善无用发射限值。为实现与相邻频段的5G、北斗、车联网等无线电系统频率兼容共存,充分考虑产业实现能力和无线电干扰保护,基于所开展的电磁兼容分析结论,在2300-2400MHz、2483.5-2500MHz、5470-5725MHz、5855-7125MHz等频段新增特殊频段无用发射限值要求(见《通知》附件1)。三是为实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不同无线电系统的频率兼容共存,提升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抗干扰能力,高效、公平、合理利用频率资源,新增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发射前搜寻”“监测与避让”“等效占用率”等多种干扰规避技术要求(见《通知》附件2),工作在上述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可自行选择满足所列要求之一,其中,“发射前搜寻”“监测与避让”机制是指信号在传输开始或过程中,对拟使用无线信道进行监测侦听,通过设置适当的检测门限阈值,判断信道是否被占用以选择空闲信道接入;“等效占用率”机制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通过对“占空比”“发射功率”两项参数进行自适应调整,确保“等效占用率”处于较低水平(不大于10%)。



(五)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哪些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申请型号核准,哪些不需要?

一是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作为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或类似领域(但不包括电信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该类设备无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凡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中F类和G类通用微功率设备的,无需办理该设备的型号核准手续。

除上述两类设备外,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六)《通知》与原管理规定如何衔接?对于符合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原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有何影响?

目前,无线局域网和蓝牙设备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统筹考虑产业实现能力和频率规划需要,回应国内外产业界诉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知》设置了2年的政策过渡期,以便产业界做好调整前后的准备和衔接。即要求自2023年10月15日起,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符合《通知》所列技术要求,在2023年10月15日前,对于符合原规定但不符合本《通知》所列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仍可按照原规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或延期,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可用至报废为止。其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效期是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行为的有效期,不涉及广大用户使用这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期限。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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